前郭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前郭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英文译名:Qianguo County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英文缩写:QCTSPM。
第二条本会是由前郭县基督教信教群众自愿组成的爱国爱教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基督教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与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坚定走基督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团结带领全县基督教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荣神益人,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促进基督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的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指导,为党建指导员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主动配合党建各项工作开展。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前郭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前郭县宗教事务部门,党建领导机关为中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相关工作部门。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党建工作领导。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长山基督教堂(前郭县长山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国家宗教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全县基督教信教群众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自觉守法遵规、正信正行;
(二)坚持和巩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成果,坚守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维护国家宗教主权和教会合法权益;
(三)推进基督教中国化建设,开展神学思想研讨与建设工作,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摒弃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宗教观念与做法;
(四)协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映信教群众合理诉求,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引导信教群众理性表达诉求,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五)指导全县依法登记的基督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加强教风建设,规范宗教活动开展,抵制异端邪说和非法宗教活动;
(六)组织开展爱国爱教教育、法治教育、神学教育培训,培养政治合格、品德端正、教风严谨的基督教教职人员和骨干信教群众队伍;
(七)组织带领信教群众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服务等活动,践行荣神益人宗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助力地方社会发展;
(八)接受党建指导员工作指导,落实党建工作相关要求,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融入本会日常管理和各项事务中;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前郭县境内依法登记的基督教活动场所;
(二)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自愿加入的前郭县基督教信教群众及教职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认同本会宗旨,坚持三自原则和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三)爱国爱教,品行端正,正信正行,无违法违规、违背宗教教义教规的不良行为;
(四)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自觉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和本会各项管理制度;
(五)接受党建指导员的指导,配合开展党建相关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如有)。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政策,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本会章程、拒不执行本会决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有其他严重损害本会宗旨和声誉行为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听取和落实党建指导员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党建指导员工作指导意见,研究落实党建工作和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十)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领导班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国爱教,品行端正,教风严谨,在基督教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和重大党纪政务处分;
(五)自觉接受党建指导员指导,积极配合党建工作开展。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日常重大工作事项,统筹协调各项事务;
(四)落实党建指导员提出的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党建工作与本会事务融合开展。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内部各项事务,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三)处理文书、档案、会务等日常事务;
(四)协助主席对接党建指导员,做好党建工作联络、落实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党建工作与党建指导员
第二十五条本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建工作纳入本会重要工作内容,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党建指导员的工作指导,确保本会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宗教方向。
第二十六条党建指导员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引导本会坚定政治立场,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
(二)指导本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爱国爱教教育、法治教育,提升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政治素养、法治意识;
(三)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本会重大决策、人事任免、财务收支、大型活动、宗教事务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监督本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四)指导本会加强教风建设、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
(五)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反映信教群众合理诉求,维护信教群众合法权益;
(六)指导本会开展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相关工作,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党建和联系宗教团体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为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主动配合党建指导员调研、座谈、查阅资料、列席会议等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前主动征求党建指导员意见,认真落实党建指导员提出的合理工作建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指定专人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党建指导员日常对接,及时传达党建工作要求,汇报本会工作情况,落实党建各项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台账。
第二十九条本会积极支持党组织建设工作,具备条件时,按照党组织相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信教群众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宗教公益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26年6月22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前郭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