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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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从严治教要求,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报备工作,强化“治人、治制、治权”,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教务与团体工作,主动接受县委统战部、县宗教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风险隐患,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县三自章程、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县基督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党管宗教、依法依规、事前请示、及时报告、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安全稳妥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先请示后实施、边办理边报告,杜绝先实施后报备、瞒报漏报、迟报不报等问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县三自班子成员、常务委员、办事工作人员、全县各基督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义工传道员。

第二章请示报告事项范围

第四条人事方面重大事项

1. 县三自主席、副主席、常委调整、增补、任免、换届筹备工作;

2. 教职人员、场所负责人聘任、解聘、调整;义工传道员选聘、考核、退出;

3. 圣经学校延伸班学员推荐、选派、外出培训;

4. 教职人员、场所负责人、班子成员跨地区讲道、外出学习、出入境等事项。

第五条教务活动方面重大事项

1.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专项聚会、节庆活动、神学培训、讲道交流活动;

2. 异地教职人员、外来讲道人员到本县场所开展教务活动;

3. 推进基督教中国化、教风整顿、“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 专项工作重大部署;

4. 新设立、调整活动点,场所变更、合并、撤销等事项。

第六条财务资产及建设方面重大事项

1. 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处置、不动产变更、维修改扩建工程;

2. 接受境内外捐赠、大额捐赠管理使用;

3. 开展公益慈善、帮扶助学等项目。

第七条安全稳定与意识形态方面重大事项

1. 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活动安全排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发生安全事故、突发事件;

2. 意识形态风险、网络舆情、信访矛盾、信徒纠纷、不稳定苗头隐患;

3. 防范非法宗教活动、异端邪教渗透、境外势力渗透等工作。

第八条对外交流及其他重大事项

1. 与境外机构、人员往来交流,接收境外书刊、音像资料;

2.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制度制定修订;

3. 其他涉及全县基督教领域安全稳定、需要主管部门知晓和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请示、报告区分与报送时限

第九条请示事项(事前报批)
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坚持事前书面请示,待批复同意之后组织开展,未经批复不得先行实施。

第十条报告报备事项(事前 / 事后报备)
不需要行政审批,但需要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的工作事项,实行事前报备;突发性事件、紧急险情、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前报备的,坚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时限要求:常规重大事项提前 5‑10 个工作日报送;大型活动、工程项目提前 15 个工作日报送;突发事件做到即时上报,不得拖延。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内部集体研究
重大事项首先提交县三自常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常委会审议形成意见之后,由县三自统一履行对外请示、报告程序;个人不得私自以团体名义对外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报送程序

1. 由业务板块经办人起草请示或报告材料,说明事由、方案、风险研判、工作举措;

2. 分管副主席审核,主席审定签字;重大事项经常委会审议通过;

3. 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县委统战部、县宗教主管部门,做好报送登记、留存底稿;

4. 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后,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落实执行。

第十四条基层场所报送流程
各基督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先报县三自初审把关,由县三自按照程序统一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备,不得场所直接越级报送。

第五章内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落实分级责任。主席为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副主席按照分管领域落实直接责任;常委分片负责联系场所,做好信息摸排、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事项台账。对请示、报告、批复、落实情况逐项登记,一事一档,做好归档留存,做到全程留痕、闭环管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外出、出入境报备。教职人员、场所负责人、班子成员外出讲道、参加培训、出境,按照管理要求履行个人报备审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严守工作纪律。凡属于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请示报告程序,严禁擅自决策、越权办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风险隐患、不良影响的,提交常委会依规处置:

1. 重大事项不请示、不报告,擅自组织实施;

2. 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安全隐患、舆情风险;

3. 报送材料不实、弄虚作假;

4. 不按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落实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宗教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前郭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县三自常委会负责解释。

前郭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2026 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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